体科字﹝2016﹞36号 各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直属科教单位,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技服务购买工作,加强对国家队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国家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体育科技服务购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科技服务,是指体育总局围绕奥运会科技备战等工作组织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生理生化指标监测与调控、医务监督、伤病防治、体能训练与运动康复、技术诊断与分析、专项运动素质诊断与监测、营养调控、心理测试与服务、信息情报收集与分析等内容。 第三条 体育科技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体育总局和体育总局所属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体育科技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各类具有法人资质的科研院所、院校,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体育科技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购买体育科技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承接主体承接体育科技服务工作要以公益性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体育科技服务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在体育科技服务工作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实施者,应是承接主体在编或正式雇佣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购买体育科技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伦理。 第七条 购买体育科技服务工作由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管理。 第二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的原则组织实施体育科技服务购买工作。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并由购买主体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通过评审或评议后确定承接主体。 与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要求、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督促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体育总局、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的监督和检查,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和负责人应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购买主体为体育总局事业单位的,应将检查验收情况报体育总局。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和负责人对体育科技服务工作的内容,服务工作中获得数据、资料有保守机密的责任,非经购买主体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数据、资料须按规定交购买主体归档管理,并做好体育科技服务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体育总局对服务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数据、资料享有无偿调用和使用权。 第三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体育科技服务工作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体育科技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 编制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时,购买主体应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在按合同履行完成服务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现行财政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主安排使用购买主体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遵守相关现行财政财务规定,对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负责体育科技服务购买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对承接主体和负责人进行跟踪监督,记录承接主体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和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体育科技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体育科技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可由购买主体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承接体育科技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体育科技服务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体育科技服务的承接主体,体育科技服务的购买主体享有成果无偿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体育总局其它体育科技服务购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